2007年3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昏招”留工人 沦为被告人
检察官提醒:有理也要遵守法律和约定来办事
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琚红英 刘宏明

  好不容易培养成熟练工的工人不辞而别,浦江的陈老板一怒之下带着亲友去“抓人”,结果弄伤工人赔钱不说,还让自己和亲戚朋友成了被告人。面对审理此案的检察官,陈老板连呼不值。

  案件回放:
  陈某是浦江一个从事水晶经营的小老板。去年6月,他请来了云南的朱某及其老乡到自己的水晶加工点磨珠。可一个月后,陈某忽然发现朱某和同来的4位老乡连人带行李全“失踪”了。
  陈某赶紧向管理人员和邻居打听,才知道他们到另谋高就去了。陈某又急又气——自己花了一大笔费用,好不容易把他们培训成熟练工,现在他们不辞而别,还会耽误交货时间。
  于是,陈某决定把朱某他们找回来。
  第二天,陈某租了一辆轿车,打电话给表弟张某,带着几个朋友一同赶往朱某的落脚点“兴师问罪”。找到朱某后,陈某要朱某继续回厂做工,朱某不同意。双方僵持了将近半个小时。
  眼看软的不行,越来越恼火的陈某便伸手去拖朱某,嘴里说着“跟我走,跟我走”。同行的亲友也赶紧出手“相助”。众人连拖带扛地把朱某弄到了车上。
  朱某拼命挣扎,大喊救命,周围村民闻讯赶来。见情势不妙,陈某等人赶紧开车,不料撞到了路边的砖头堆,未关好的左后车门弹了回来,撞破了朱某的头。见朱某出血,本来抓着他的人赶紧放手,朱某随即摔出了车外。
  陈某一行人开车离开了现场,而朱某则被鉴定为轻伤。
  案发后,陈某等4人主动投案自首。陈某答应,除医药费用外再补偿给朱某1万元。日前,浦江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陈某等4人提起公诉。

  提醒:
  像这种只有口头协议的劳务关系,本来就很不稳定,既不利于工人保护自己的权益,也不利于用工方的生产经营。
  对此,检察官提醒,劳动关系中的各方都要遵守相关法律和约定来办事。如果用工方毁约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;但如果劳动者要跳槽,也应事先告知用工方,双方充分沟通协商,尽量在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,妥善解除劳动关系。反之,无论哪一方采取过激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来,都将会受到相应处罚。